□陳新穎孫鵬
  顧客周翔購買的鐵觀音茶葉包裝上,標識內容與實際不符。法院審理後,以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為由,判令商家對票貼顧客作出雙倍賠償。
  2010年4月12日,周翔在某公司購買了8盒觀音王茶葉,共計花費3840元。但因口感比之前購買的同等價位的茶要信用貸款差一點,於是,周翔找出包裝盒,仔細地看了幾遍。
  包裝袋上僅有鐵觀音等標識,而外包裝盒正面寫有觀音王、中國·安溪字樣,其背面有用不乾膠粘貼的產品標識,上面標有衛生許可證及質量安全標識,以及“蕭山食品產字(2003)0094號”、“生產商:杭州某茶葉有限公司”等內容。周翔認為茶葉有問題,第二天找到銷售茶葉的某公司討說法,但因為賠償問題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周翔決定通過司法途徑來九份民宿維護自己的權益。
  周翔對茶葉包裝上usb的生產商為杭州某茶葉有限公司產生懷疑。據他瞭解,鐵觀音多為福建等地生產。於是,周翔特意到杭州調查。
  2011年3月14日,杭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蕭山分局出具《關於舉報杭州某茶葉有限公司食品生產許可證問題的回覆》中稱,“經該公司鑒別,不是該公司生產,且該廠家不生產鐵觀音。”同年3月15日,杭州市蕭山區衛生局出具《關於“租辦公室衛生許可證號”查詢信訪函的回覆》中稱,周翔購買的這幾盒鐵觀音上標註的衛生許可證是偽造的。
  2012年9月,周翔將銷售該“鐵觀音”的某公司告上法院。
  對於標識問題,該公司辯稱,他們出售的茶葉並非假冒產品,有生產許可證,符合安全標準,僅是由於工作人員操作失誤,將福建安溪縣某茶廠的標簽,錯貼為杭州某茶葉有限公司的標簽。該公司認為,他們出售的是鐵觀音,而消費者需要購買的也是鐵觀音,消費者沒有受到任何現實的或潛在的利益損害。
  江蘇省徐州市雲龍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賣方公司在其產品標識上對生產商表述為杭州某茶葉有限公司與實際生產商福建安溪縣某茶廠不一,且將不真實存在的生產許可證號印製在產品標識上。周翔通過該公司提供的產品標識,認定本案鐵觀音茶葉是通過特定生產商杭州某茶葉有限公司採取特定生產工藝而出品。所以,被告公司主張沒有必要仿冒杭州某茶廠,而這種冒用也達不到任何誤導和提高品牌品質、價格目的的主張,因與消費者信賴產品標識記載內容而消費相悖,不能成立。但周翔訴稱上述茶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系有毒食品,其未提供證據證明,故其要求按照有毒食品10倍賠償的訴請,不應支持。
  據此,法院判令某公司賠償周翔茶葉損失3840元及賠償金3840元。一審宣判後,被告公司提出上訴。近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上訴人理由不成立為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標題:觀音王標註疑點多貼錯標簽說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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